這是一個OBS對於自己工作上的心得與紀錄。
要準備的資料有:
1.前往教育部學審會網站填寫線上履歷表 (需將資料檔案下載,存成xml格式,轉寄承辦人,並列印紙本,簽名後一併繳交),另外,教育部這個網站要利用ie讀取才能完整,firefox則看不到一些功能列。2.兩張近照3.連續在本校任教滿一學年(也就是說第三學期才得申請,各校規定不同有的是馬上上課馬上申請)4.未在他校申請講師證切結書
第3. 連續在相關院校任教滿一學年證明文件。這一點教育部應該是沒有這樣的規定。因為: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二十二條 教師符合下列條件,得申請資格審定: 一、經學校聘任,且實際任教。但已核准成立之學校,第一學年學生尚未入學前,經學校聘任且實際到職者,得提前申請。另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三項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,應於到職三個月內,報請審查其資格,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,屆期不送審者,聘約期滿後,不得再聘;送審未通過者,應即撤銷其聘任。所以應該是到職3個月內就應提出審定。又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二十二條 教師符合下列條件,得申請資格審定:二、兼任教師,已有聘書,各學期實際任教滿一學分,且授課達十八小時。在國立、直轄市立空中大學、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、空中進修學院及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之面授教師,每學期已實際任教滿二學分。所以需要任教年資應是指兼任講師而言。任教滿一學分,且授課達十八小時,半年的年資應就可以了。至於申請講師證需審查教師的學位論文這一點應是違法的,因為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是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四項 大學、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、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;其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。教師法第10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。這二條文而訂定,也就是規定審定辦法皆是由教育部定之。又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 講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:一、 在研究院、所研究,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,成績優良者。第16-1條 助理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:一、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,成績優良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所以申請講師證不需要論文或著作,只需要學歷和成績證明。助理教授才另需要論文或著作。
補充說明:申請講師證需審查教師的學位論文這一點應是違法的。為什麼呢?例如政府規定辦理某件事情,只須要身份證和印章。如果地方單位要求你尚需帶戶口名簿,這就是違法。可能的刑責: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二條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受懲戒:1. 違法。2.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。刑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,明知違背法令,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,因而獲得利益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。所以學校的作法不可不慎,不要已經觸犯而不自知。
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6條 講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:一、 在研究院、所研究,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,成績優良者。教育部可能是考慮到許多國外大學的碩士學位是不寫論文(non-thesis basis),而是用畢業考試(comprehemsive exams)及格始授予學位的學校,而做如此的規定。
感謝這位匿名者的努力回應,佩服呀!本文所列的情況為我所服務的學校之規定。您提到任教滿一年才得提出的情況,應該是我文中未提及,我所指稱的講師證申請,是指「兼任」講師。專任教師目前本校都必需在提聘前就得審查資格完成,且如您所提的三個月內要送。另外,有關「兼任」講師申請講師證也要送審學位論文一事,雖然我也覺得不合實情也不合理,簡單的說是沒有實質意義啦~~但是,這是目前本校規定在送審講師證時規定的必要程序,您所說的違法的部份,這我並不清楚。再次說明,本文所指的講師證乃是兼任教師,專任教師的情況略有差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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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. 連續在相關院校任教滿一學年證明文件。這一點教育部應該是沒有這樣的規定。因為:
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二十二條 教師符合下列條件,得申請資格審定:
一、經學校聘任,且實際任教。但已核准成立之學校,第一學年學生尚未入學前,經學校聘任且實際到職者,得提前申請。
另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三項
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,應於到職三個月內,報請審查其資格,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,屆期不送審者,聘約期滿後,不得再聘;送審未通過者,應即撤銷其聘任。
所以應該是到職3個月內就應提出審定。
又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二十二條 教師符合下列條件,得申請資格審定:
二、兼任教師,已有聘書,各學期實際任教滿一學分,且授課達十八小時。在國立、直轄市立空中大學、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、空中進修學院及空中專科進修學校兼任之面授教師,每學期已實際任教滿二學分。
所以需要任教年資應是指兼任講師而言。任教滿一學分,且授課達十八小時,半年的年資應就可以了。
至於申請講師證需審查教師的學位論文這一點應是違法的,因為
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是依據
教育人員任用條例
第14條第四項 大學、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、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;其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。
教師法
第10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。
這二條文而訂定,也就是規定審定辦法皆是由教育部定之。
又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
第16條 講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:
一、 在研究院、所研究,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,成績優良者。
第16-1條 助理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:
一、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,成績優良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所以申請講師證不需要論文或著作,只需要學歷和成績證明。助理教授才另需要論文或著作。
補充說明:申請講師證需審查教師的學位論文這一點應是違法的。為什麼呢?
例如政府規定辦理某件事情,只須要身份證和印章。如果地方單位要求你尚需帶戶口名簿,這就是違法。
可能的刑責:
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二條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受懲戒:1. 違法。2.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。
刑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,明知違背法令,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,因而獲得利益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。
所以學校的作法不可不慎,不要已經觸犯而不自知。
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6條 講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:
一、 在研究院、所研究,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,成績優良者。
教育部可能是考慮到許多國外大學的碩士學位是不寫論文(non-thesis basis),而是用畢業考試(comprehemsive exams)及格始授予學位的學校,而做如此的規定。
感謝這位匿名者的努力回應,佩服呀!
本文所列的情況為我所服務的學校之規定。您提到任教滿一年才得提出的情況,應該是我文中未提及,我所指稱的講師證申請,是指「兼任」講師。專任教師目前本校都必需在提聘前就得審查資格完成,且如您所提的三個月內要送。
另外,有關「兼任」講師申請講師證也要送審學位論文一事,雖然我也覺得不合實情也不合理,簡單的說是沒有實質意義啦~~但是,這是目前本校規定在送審講師證時規定的必要程序,您所說的違法的部份,這我並不清楚。
再次說明,本文所指的講師證乃是兼任教師,專任教師的情況略有差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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